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提高开发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以农民为主体,政府组织,国家补助”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基本任务,以实现农业现代化,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走“基地化开发,产业化经营,外向型发展”的路子。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三类:一类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综合利用、草场建设、节水农业示范、农业生态工程以及各类农产品基地建设;一类为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以外的)、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农业生产服务等;一类为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农业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示范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规模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择优选定,高标准立项,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审定。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坚持工程、生物、农艺和管理措施综合配套,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农林牧渔综合开发,种养加销共同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银行贷款、项目单位或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引进外资以及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安排,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集中投入,不留缺口;激励竞争,奖优罚劣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基本立项条件:符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范围;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将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和科技项目有机结合,配套安排;投入和产出比较效益高;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单位有资金配套能力和还款保障;项目单位主动申请,当地干部群众有较高的积极性。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条件: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开发区水资源平衡有余,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选择的项目区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增收潜力,并建成优质农产品种植基地;有科学合理的种植基地培植方案;宜农荒地的开垦履行法定手续;单个项目年度连片治理面积,平原地区一般在万亩以上,丘陵山区(坡度小于25°)不小于1000亩。
第十一条 多种经营项目立项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与农业综合开发的整体规划;具有资源和技术优势,产品市场广阔,竟争力强;能够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项目辐射面广,能够带动项目区农民显著增收;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与土地治理项目相互配套;农产品加工项目与土地治理项目区有密切联系,能够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单个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不少于50万元;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30%的中央财政资金用于200万元以上的重点多种经营项目。
第十二条 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立项条件:符合国家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政策要求;以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为重点,并与其他农业常规技术相配套;具有不同区域特点和示范、推广价值;有省部级或相当水平的科研教学单位作为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有合理的专业技术力量配备,有省部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高新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按照规模化示范的要求,种植业示范项目建设规模不得少于1万亩,辐射带动面积不得少于2万亩。
第十三条 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立项条件:必须在农业综合开发区内,已经完成主要基础设施建设,有较强的区域代表性和示范、带动作用;以多学科、科技力量较强的农业科研教育单位为技术依托;主导产业明晰,有资源和市场优势,发展潜力大;科技推广有较好的基础。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示范项目立项条件: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项目区农民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0%;农业生产基础条件较好,已完成中低产田改造任务,农业经济技术条件已经达到吨粮水平;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长,发展潜力大;交通、通讯方便,电力充足;设有或邻近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人文社会条件较好,农民文化素质较高,科技意识和科技应用能力较强;示范内容有代表性,对全省农业现代化建设有普遍的示范和推广意义。“十五”期间项目立项的重点是建设一批龙头连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示范项目。
第三章 前期准备和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 前期准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列入投资计划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等。前期准备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逐级建立项目库。
第十六条 宣传发动。前期准备阶段,各级农发办应深入农村广泛宣传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标准以及筹资投劳要求,了解群众的开发意愿,调动乡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的开发积极性,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第十七条 制定五年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县级农发办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同步,会同财政部门及农口各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农业综合开发五年规划,作为提报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五年规划应包括规划依据、资源状况分析、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任务目标、项目区域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产业产品发展方向、效益预测、资金估算及筹资方案、政策措施等。五年规划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县级政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研究同意,上报市农发办、财政局,由市农发办会同财政部门及农口有关部门汇总编制出全市五年规划,经同级政府研究同意,上报省农发办、财政厅。省农发办会同省财政厅及农口有关部门汇总编制出全省五年规划,上报国家农发办。
第十八条 提报项目建议书。
土地治理项目, 由乡镇政府征得项目区村民委员会同意且2/3以上农户承诺后,向县农发办、财政局提出立项申请,县农发办会同县财政局实地考察,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农发办负责组织指导项目乡镇编制项目建议书,会同县财政局上报市农发办、财政局审查,符合立项要求的存入市项目库,并将“项目提要”报送省项目库备案。
多种经营等其他项目,由项自法人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由县农发办会同财政局报市农发办、财政局审查,符合立项要求的存入市项目库,并将“项目提要”报送省项目库备案。市直、省直项目单位的项目建议书分别报市、省农发办、财政部门审查,符合立项要求的分别存入市、省项目库。
拟列入当年计划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必须于上年6月底前存入项目库。
第十九条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省下达的开发任务和投资规模控制指标,市农发办会同市财政局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项目,报省农发办、财政厅审查同意后,由各级农发办或项目单位组织有关专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基建内容的项目,必须在完成初步设计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家农发办评估的项目,由具备或相当于乙级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选择项目要进一步强化激励竞争机制。
第二十条 评估论证。各市农发办、财政局对各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省。按规定应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的项目,经省农发办会同省财政厅筛选后报国家评估。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农发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估。经过评估可行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
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项目范围:
1、土地治理项目:新增开发区(县、市)项目;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
2、多种经营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达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国家级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编制与审核。各项目县(市、区)农发办会同财政局,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年度计划,联合报市农发办、财政局。市农发办会同财政局,在对各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的基础上,对县级年度计划进行审核修订,编制出各县各类项目年度计划和全市汇总计划,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评意见一并报省。省农发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对各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意见,对年度计划进行审核修订,编制全省年度计划,联合报国家农发办审批。
市上报年度项目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划编制说明书
1、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两类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构成,分别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两类项目的投资比例及额度;农业综合开发区范围(县、市数)及变动情况,土地治理项目区的地点、范围、现有基本情况、开发建设总体设想、主要建设内容、预期效益目标及还款能力分析,基地建设方案及“四个重点”项目安排情况,与多种经营项目结合情况,一般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物资采购安排情况,主要单项工程安排情况。
2、多种经营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多种经营项目总数及类型,涉及的县(市)数,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种、养、加项目投资所占比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重点项目情况,物资采购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和还款能力分析等。
3、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实施地点和规模、科技示范和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物资采购安排情况、投资预算、责任分工及预期效益目标等。
4、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项目建设地点、范围及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物资采购安排情况与技术依托单位的合作形式,投资概算、效益分析,主要工作措施。
5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示范项目:项目区概况,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效益分析,主要政策与措施。
(二)项目计划表(按省农发办统一制发的格式)
(三)物资采购计划表(按省农发办统一制发的格式),包括数量、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估价。
(四)列入计划的各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初步评估意见。
(五)附件
1、市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2、银行对项目提供贷款的意向性意见;
3、市水利主管部门对开发区水资源条件的鉴定意见;
4、土地管理部门对新开垦宜农荒地的批准文件;
5、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年度计划下达。省农发办、财政厅根据国家批复的年度计划,向市下达年度计划,市向县下达年度计划,县向乡镇下达年度计划,乡镇将年度计划主要内容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计划变更。年度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必须按程序报经批准。变动开发县,(市、区)及对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的项目进行调整,须逐级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批。变更项目乡镇和占总投资15%以上建设内容的,由省农发办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其他变更由市农发办会同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年度开发任务与投资必须在省规定时间内完成,并达到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标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体上应达到“四高”、“八化”的建设标准。“四高”即指导思想起点高、规划设计标准高、施工建设质量高、项目运行效益高;“八化”即农田园林化、耕作机械化、灌溉节水化、运行管理科学化、结构调整特色化、产品质量标准化、种养加销产业化、市场开拓国际化。
第二十六条 实施方案。县级农发办接到年度计划后,应首先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由市农发办审批,报省农发办备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总体进度安排、施工设计,定点定位图、施工组织与管理、物资采购、技术推广、资金筹集与拨付、劳务投入、检查与验收、审计、资产移交与运行管护、结构调整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与检查。项目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各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重点检查监督项目建设任务和计划执行、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招标采购和资金报帐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土地治理项目和现代化农业示范项目的法人一般应为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由乡镇政府作为各村民委员会的总代表)、各类技术服务站(中心)、排灌工程管理站(所)、农场。多种经营项目的法人应为申请项目的加工企业、养殖、种植企业或村民委员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项目的法人应为建设和管理示范园区而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享有收益权,承担投资风险。农发办应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监理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的形式。土建工程和货物招标,一律按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最低报价投标人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监理,或者由项目单位聘请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任工程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应按规范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监理记录。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级农发办在每年7月中旬、2月底前向省农发办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等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由各级农发办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农口有关业务部门以及相关技术部门的专家和项目管理人员参加,成立验收组。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县(市、区)级验收、市级验收、省级验收的顺序进行,一般每年度进行一次。省级总验收每三年进行一次。
县级验收对整个项目的各个单项工程逐一验收,竣工一个验收一个,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市级农发办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包括竣工财务决算)和验收申请。
市级验收对所有开发县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农发办报送验收情况报告和验收申请。
省对市全面验收。对县市区随机抽验,每年验收30%以上。对较大项目、科技项目和现代化农业示范项目单独验收。三年总验收合格后,向国家农发办报送验收情况报告和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各类年度项目计划及调整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十五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计划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各类资金到位、使用、债务落实和回收情况;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上级验收时,下一级农发办、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承建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农发办对竣工项目进行年度验收后,应作出综合评价。三年总验收合格的,由省颁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六章 运行管护
第三十八条 每个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明确产权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制度及经营管护单位和人员。较大水利灌排设施,设专门的管理组织。比较分散的沟、渠、路、林、桥、涵、闸,应明确管理责任人。各级农发办应做好建成项目的监测评价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立经济自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运行管护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管护费用。积极探索产权制度改革,按市场机制,建立合作制群众性管护组织;对盈利性工程项目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所得收入由产权单位继续投入农业综合开发,或用于非盈利工程的运行维护,或用于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
对因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由项目受益单位和县乡政府筹集。遇有特大灾情,按有关规定申报。
第四十条 经国家立项开发后的项目,应依法保护,不得擅自转作它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人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财务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开发资金。项目单位设立专帐,管理开发资金收支,保存各类原始凭证,逐级报送财务决算。
第四十二条 坚持以财政投入为导向,农民投入为主体,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省内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各级预算。省、市、县三级财政配套资金按中央财政投入资金1:1.2的比例落实,其中,省级财政承担总额的70%。农村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至少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多种经营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应达到项目投资的1/3以上。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中,水利骨干工程项目自筹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比例为1:1(水利部门自筹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各为50%);其它项目自筹资金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0.5投入。
第四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向。中央财政资金、省内各级财政资金、项目单位和农民自筹资金的6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5%以下用于多种经营项目。两类项目用于科技推广的总投资额达到10%以上。
第四十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区新建、续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机电排灌站及其配套的35KV(含)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含)以下的输变电设备;支渠以下排灌渠道(5立方米/秒以下)开挖、疏浚的机械施工费用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
(二)引进繁育优良品种所需设施建设及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农业科学技术,包括技术培训、典型示范、购置良种和小型仪器设备等;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具;修建田间机耕路、平整土地及改良土壤的机械施工费用。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经济林所需苗木,建设苗圃、改良草场所需种子和基础设施。
(四)贷款贴息。
(五)新建、扩建和加固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含)以下水源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及技工、机械施工费用;项目区与水源间卡脖子工程施工补助。
第四十五条 多种经营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经济林等基地的购苗、引水设备和机械施工费用;大棚蔬菜基地的支架、薄膜、取暖及灌溉设施。
(二)畜禽养殖场购种畜禽、土建及必需的生产设施,不产养殖购种苗及必需的基础设施。
(三)农副产品加工和服务项目的土建、设备及必要的管理设施。
(四)科扶含量较高项目的技术引进、推广费用。
(五)贷款贴息。
第四十六条 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除四十四、四十五条使用范围外,重点用于高新科技成果引进(不包括购买专利)、试验(中试)、示范,科技含量高的大棚和温室建设,必要的培训场所及科技人员临时住房租金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 前期工作费由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等支出。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
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发字[1999]102号文件的规定,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单独安排。
第四十八条 财政资金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财政资金无偿与有偿具体比例为:土地治理项目85:15,多种经营项目15:85;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80:20;“秸杆养畜示范”、“菜篮子工程”、“优质农产品示范”、“名优经济林”项目30:70;“良种科研推广”、“土地复垦整理”70:30;“水利骨干工程”、“防沙治沙示范”、“原原种扩繁”、“育草基金”为100%无偿投入。多种经营项目无偿资金主要用于贷款贴息、科技推广和前期工作费。
各类项目有偿资金均从第四年开始归还,每年五月底和10月底前分次还款,土地治理项目每年还25%,第七年还清,多种经营项目每年还50%,第五年还清。
第四十九条 财政资金实行报帐提款制。财政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
第五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应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负责把有偿资金偿还责任落实到债务人,并确保有偿资金按期足额收回。有偿资金的回收与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和投资相挂钩。回收的有偿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审计与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应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加强项目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五十二条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管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订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国家立项的年度开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检查监督和有偿资金回收等工作;组织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考察评估、计划编报、立项审查、工程监督、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
(四)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对外交流、合作和引进外资工作。
(五)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调研、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管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本市实施细则;拟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审查项目建议书;批转省下达的年度任务与资金控制指标,搞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审查、编报年度计划;按照省下达的年度计划,审批所属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备案;对在建项目检查、监督,对竣工项目全面验收;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检查监督和有偿资金回收等。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管本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本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细则;拟订全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对在建项目全过程检查、监督和竣工验收;负责审核各类项目的报帐文件;负责组织竣工项目的运行管护;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检查、监督和有偿资金回收等。
第五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办理报帐提款、有偿资金回收业务以及会计核算、财务决算等项工作,参与项目评估、计划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章 奖惩
五十六条 对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一般三年表彰奖励一次,对省先进单位,授予“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一定数额的开发任务和资金。对先进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采取以下惩处措施:
项目建设质量差,检查或验收不合格,又不能在规定限期内纠正的县(市区),调减下一年度一半开发任务和投资规模。连续两个年度检查或验收不合格,又在全省排列倒数后三名的,停止开发立项资格;已建工程运行管护差、损毁严重、不能发挥效益的,停止安排开发任务和投资。
未按计划落实配套资金、拖欠上级到期开发有偿资金、抵扣和挪用开发资金、长期滞留开发资金影响项目建设、擅自变更项目,相应调减开发投资规模,限期不能纠正的,停止下一年立项资格。不按“三专”(专人、专户、专帐)要求管理,又不按限期纠正的,停止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省农发办和财政厅此前下发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省农发办、省财政厅另行制定项目库建设、投标招标制、竣工验收、项目建设标准、项目运行管护等具体办法。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省农发办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