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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8-9-26 15:09:36 来源:日照农业网 作者: 编辑: 访问次数: 关闭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
多种经营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逐步实现项目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开发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库实行分级设立,分级管理。县及县以上均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库。
      第三条 凡申请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一律纳入项目库,并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要立足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积极筛选和申报项目,保证入库项目质量。

第二章  项目入库

      第五条 入库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由具体的法人单位承担;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与农业综合开发的整体规划;③具有独特的资源和产业优势,项目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优,竞争力强,市场前景广阔;④能够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⑤项目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显著促进农民增收;⑥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与土地治理项目相互配套,促进土地治理项目区的结构调整优化;⑦农产品加工项目与土地治理项目有密切联系,能够带动项目区的基地化开发;⑧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落实有保障;⑨项目经济效益较高,财政有偿资金的债权债务落实,有具体可行的还款计划和措施。
      第六条 项目入库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项目单位根据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办法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县申请。县级农发办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存入县级项目库,择优确定项目报市。市对县上报的项目和市本级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合格者存入市级项目库,然后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筛选,拟定报省项目,并将项目材料和市级意见报省。省里对市及本级项目进行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存入省级项目库。项目申报材料由同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
      第七条 入库项目资料必须完整。凡申报入库的项目,均填写《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入库申请表》,并提供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 各级对申报的入库项目,要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存入项目库。经向上级申请立项未被选中的项目,可继续存入本级项目库。
      第九条 项目入库实行常年考察,经考察条件成熟,可随时申报入库。各市原则上每年选择2至8个项目(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00万以上的产业化龙头项目1-3个),择优排序,申请进入省级项目库。
      第十条 根据上报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在项目向上级申报入库后,及时充实新的项目,保证各级项目库内项目资源能满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库内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库所有项目都要立卡建档、实行专人管理。并逐步实行纵横贯通的网络管理。
      第十二条 入库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共分四类:一类是以高效经济作物、经济林为主的种植业项目;二类是以畜禽、水产、特种经济动物为主的养殖业项目;三类是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包括产业化龙头项目;四类是农业生产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对库内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发展情况,更新有关资料,为项目立项实施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项目管理的新要求和规定,认真做好库内项目所需资料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以保证项目申报和审批需要。

第四章 项目出库

      第十五条 项目出库有三种途径:立项实施出库、更新淘汰出库和向其它部门推荐立项出库。
      第十六条 凡已立项实施的项目自然出库。项目立项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程序。①省农发办、省财政厅根据立项条件和国家农发办年度计划安排意见,提出初选项目;②各市农发办、财政部门根根省里的要求对初选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③省对初设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向国家农发办审查批复意见,编制计划;④ 省里根据国家农发办审查批复意见,下达项目计划。
凡未按规定程序入库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实施。对已立项实施,但仍需要继续扶持的项目,可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库每2年全面更新一次,凡未被立项实施的项目,一律淘汰出库。出库后的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入库。
      第十八条 各级要充分利用好项目库资源,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项目,多方吸引资金;促进更多的项目立项实施,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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