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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
时间:2008-9-26 15:09:49 来源:日照农业网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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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农业市场化、现代化的发展,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组织等)开始得到发育,并不断发展壮大,从而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在村微观经济主体的重新再造。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有了一定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提高认识,把握原则,增强加快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紧迫感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目前,发达国家的农民80%以上是合作社的社员,80%以上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8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由合作社提供的。利用合作制是世界各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普遍做法,是最受世界各国农民欢迎的组织形式。从我国实践看,合作经济组织满足了家庭承包制以后农民要求组织起来的愿望,解决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发展趋势。各级党委、政府应该把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 2.迎接入世挑战,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迎接入世挑战,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因为我国千千万万的小农无法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大农竞争。我国应加快发育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育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股份合作组织等,在农民与龙头企业之间架起桥梁,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带领农民进入市场。 3.坚持正确的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定要从国情、省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一要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二要根据农民需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三要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合作经济组织。四要实行民主管理,把合作经济组织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 二、加快立法、搞好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引导与扶持 1.加快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合作经济方面的法规,以明确合作经济的性质,保障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因此,应加快合作经济的立法。在全国的综合法尚未出台之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实际,制订一些相应的促进、引导和规范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条例、章程等法规,从而为全国性立法准备条件,打好基础。 2.积极引导。作为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首要的是解决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通过宣传发动,使各级党委、政府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通过宣传发动,让农民明白,新时期的农村合作是在确保家庭承包经营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农民自愿建立的,绝不是“归大堆”、走回头路,解除其各种不应有的顾虑。同时,有计划地对各级干部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者进行培训,培养一批能把握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方法的工作骨干。 3.政策扶持。一是尽快确立地位。现行政策、规章中没有合作经济组织的明确规定,其经济行为也就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着手研究制订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合法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实行资金扶持。各级政府应视财力情况,把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纳入信贷计划,实行低息贷款。三是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衣民的自我服务组织,通过合作社对农业进行保护和扶持是世界较为普遍的做法,同时,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应采取低税率政策,或免征所得税。 4.规范发展。要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规范促发展。一是建立保障机制。合作经济组织都要建立内部章程,制订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等规章制度,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行为。二是建立利益保护机制。正确处理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利益分配关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合理让利、制定最低保护价、利润返还、预付定金、赊销生产资料等有效方式,积极扶持农民发展生产。三是搞好试验示范。省、市、县有重点地进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规范化试点,对运行机制、制度建设、扶持措施等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逐步走向规范化。 三、把握重点,提高水平,充分发挥合作经济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作用 1.明确方向,把握重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明确方向和重点,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在发展重点上,侧重四个方面:一是围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推进股份合作,解决产业链脱节、连接关系松散、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不直接等问题。二是围绕发展区域特色农业,发展多形式的经济合作。三是围绕科技兴农,积极推广种子工程,扶持发展各种专业技术协会。四是围绕搞活流通,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和增加收入、开辟新的门路入手,引导农民重点发展各种购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努力提高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水平,建立更多的合作社。从国际经验看,合作社是最为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功能完备,组织严密,更适合市场竞争的需要。因此,应该进一步提高其水平和层次,有条件的,可以组成规范的合作社。部分已建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出现向股份制企业和合作社的分化。在其分化和转化过程中,也应给予分类指导和逐步规范。 3.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合作制的有效结合。正确处理利益分配关系是产业化与合作制能否实现有效结合的核心和关键。在龙头企业与农户是不同利益主体的条件下,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要作为农户利益的代表,通过谈判与龙头企业达成合约,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另一方面又要搞好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二次分配,使农户的利益得到保证。这其中要特别加强各环节之间的合同契约的管理,充分利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确保合同契约的履行。应当指出的是,产业化与合作制不论采取什么样的结合方式,都要把保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惟有如此,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证结合的成效和持久。 四、正确把握和处理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中的几个关系 在推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应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发展合作经济与坚持家庭承包制的关系。发展新型合作经济,是农村改革的深化,是农村经济体制的创新。但这一体制创新必须建立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之上,决不能形成对农户经营自主权的剥夺。二是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目前二者的职能、组织形式有差别,各有侧重,不能相互取代。但从长远看,对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造,加强其合作功能,十分必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是坚持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过去统的一层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实践证明不太成功。要么统不起来,要么效果不好。因此,用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来行使“统”的功能,以此来改造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是一个方向。三是政府推动与群众自愿的关系。在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初期,政府的引导、组织、推动、扶持是必要的,但不能违背群众自愿的原则,不能操之过急。四是发展与规范的关系。首先是允许发展。开始不可能尽善尽美,会存在一些不足,但必须在发展的基础上规范。政府要抓好典型示范,进行积极引导。五是普及与提高的关系。应引导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在发展中提高,使之逐步正规起来,更好地发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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