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行风上线问答提纲(农村政策专题)
1、主持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农民的合法负担。请问牟局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牟局长:村级“一事一议”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项目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项目受益人口中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不得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即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筹劳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非劳动力年龄段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严禁违反规定向非劳动力筹劳。
2、主持人:坚持不懈地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规定,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有哪些?
牟局长:当前,除严格按规定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外,不允许以任何名义加重农民负担。为深入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规定,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1)2006年起,全面取消农业税及其附加,继续暂停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
(2)农民种植小麦补贴,必须据实真实补贴到户,严禁抵顶各项税费或陈欠。
(3)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初中每生每年杂费300元;小学1-2年级160元;3-6年级210元。
(4)农村公费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800元。
(5)农民依法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应承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2)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6)外出务工农民承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5元。
(7)严格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严禁高价发包农村土地,全面实行“均田制”。
(8)农民用电、用水和生产性服务收费要符合国家规定,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9)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捐助等任何名义向农村或农民变相集资摊派,坚决禁止继续执行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3、主持人:有群众反映:“户口在本村、常年在外打工分不到地”的问题,请问牟局长,按照法律及政策规定应该怎么办?
牟局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有权享有村集体土地承包的权利:
一是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是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是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是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从以上条件可以看出,本村出生,户口在本村未迁出,但是常年外出打工者,应当享有本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不应以任何名义剥夺该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
4、主持人:不少群众来电咨询新增人口土地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牟局长:在二轮承包期内,下列几种渠道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依法开垦和复垦的新增耕地。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4)采取土地流转的形式解决。土地流转的主体应是原承包方,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5、主持人:请问牟局长,《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保护?
牟局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6、主持人:对户口迁入小城镇的农民,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如何规定的?
牟局长:中央为了促进我国小城镇健康发展,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提出落户小城镇农民可以保留农村的承包地。2001年3月3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即“对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为了准确执行上述政策规定,依2000年6月13日为界,凡是在此之前将户口迁入小城镇的农民,村集体收回土地的,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收回的,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在此之后将户口迁入小城镇的农民,应当按照本人的意愿允许保留农村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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