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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行风在线》答记者问(2005年6月29日) |
时间:2008-9-26 15:09:54 来源:日照农业网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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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行风在线》答记者问
2005年6月29日
1、主持人:近日市减负办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上公布了对违背农民负担政策问题进行举报的公告和举报电话,请问申局长举报电话公布以后,广大农民的反映如何?
答: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上公布了对违背农民负担政策进行举报的公告和举报电话(电话号码是8816231),电话号码公告以后,广大农民踊跃反映问题,自6月10日至29日,共接到来电34起,有咨询农村政策的、有反映农村土地承包情况的、有反映建房收费问题的、有反映计划生育批第二胎收费问题的、有反映小麦直补款抵顶农民陈欠问题的、有反映经济园林承包问题的等等,我们根据广大农民反映的实际情况,对15件当场给予了解答,对19件根据管理权限批转给有关区县和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要求在半月内将处理情况报市农业局。我们和报社等单位进行了回访,农民群众对这项举措非常满意。
二、主持人: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生产资料,今年以来,我市把落实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清理整顿“两田制”作为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请问申局长,我们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清理整顿“两田制”方面主要做了那些工作:
答:市委、市政府对落实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清理整顿“两田制”工作非常重视,专门召开了会议,进行了部署,各区县党委、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这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在清理整顿“两田制”工作中始终坚持四条原则:即坚持群众满意、走好群众路线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因村施策、一村一策的原则;坚持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
二是在清理整顿“两田制”工作中做到四个严格执行: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严格执行土地延包30年不变的政策、严格执行机动地面积不超过5%、严格执行取消土地承包费的政策。
三是在清理整顿“两田制”工作中做好五项工作: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好清理整顿工作小组;认真进行土地清理清查,摸清应清理整顿土地的底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召开村民大会或逐户征求意见的方式,经95%以上的村民同意,拟订好整顿实施方案;上报实施方案,镇街道把好审查关;组织好方案实施,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换发《土地经营权证》。
在具体工作中,针对经济园林、设施栽培、工业园区占用耕地,以及预收高价承包费等问题,提出了“平均分配、确权到户、协议流转、联合发包、利益均沾”的解决办法,实现了清理整顿工作的机制创新,有效地破解了一系列难题,极大地促进了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到目前,全市已有85%的村完成清理整顿任务,实行了“均田制”。
三、主持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请问申局长,具体的内容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①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③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④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四、主持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应当向土地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请问申局长,它的意义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在土地承包方面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政府对农民承包权的确认,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主要法律凭证。
五、主持人:请问申局长,《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保护?
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六、主持人:请问申局长,承包方能否自愿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七、主持人:农业部重申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做到“五个不准”,请问申局长,“五个不准”包括哪些内容?
答:为了稳定粮食面积、恢复和提高粮食产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今年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农业部重申严格保护耕地强调“五个不准”。
一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二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四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五是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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