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行风上线问答提纲
2007年7月1日
1、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请问牟局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牟局长:农村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确立了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也因此确立。但是,由于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农户在商品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难,因此,组织起来共同面对市场风险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散经营的农民的必然选择。其中,受到农民群众普遍欢迎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组织形式,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在市场竞争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运行不规范、组织和成员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对此,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主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政府及社会的支持。请问牟局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牟局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
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3、主持人: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请问牟局长,在发展思路上,应正确把握的原则有哪些?
牟局长: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民加入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改变家庭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不改变家庭财产关系。二是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合作组织要以产业为基础、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和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并不断扩大规模,带动农户。三是坚持 “民办、民管、民受益”。合作组织必须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农民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各种合作,民主管理事务,通过无偿或低偿服务、保护价收购、盈余返还等办法,让成员充分享受合作利益。四是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合作组织要积极组织成员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通过创建品牌、质量安全、加工包装、市场开拓等提升产业,提高经济效益,不断促进成员增收,带动更多的农民共同致富。
4、主持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重视民主管理,请问牟局长,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有哪些?
牟局长:在民主管理上,要健全“五项机制”。一要制订完善章程机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制订规范的章程和民主管理运行机制,完善会费收取、股金设置、盈余分配、民主决策管理、监督办法、违约责任等制度。二要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民主治理结构,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既要发挥能人大户、龙头企业的作用,又要实行民主管理,加强监督,坚持成员一人一票,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不能个别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三要完善财务管理机制。合作经济组织要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财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开展财务审计,接受社员和社会监督。四要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合作经济组织在产、购、运、销和加工经营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用来弥补在生产、加工和经营中的亏损,以保护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户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五要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实行按股分红、按交易量分配、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返还相结合等分配办法。不管采取何种利益分配办法,都要充分尊重成员利益,协调处理好合作组织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利益分配关系,注重增加公共积累,壮大实力,滚动发展,逐步形成紧密型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5、主持人:请问牟局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牟局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经济权益和民主权益:
(1)经济权益。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对出资的支配权利。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如实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并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③获得相应的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本质是来源于其成员向合作社提供的产品或者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2)民主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调的民主是指成员主体地位的平等,具体包括执行权、决定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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