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行风上线问答提纲
2007年9月1日
1、主持人:最近省、市相继召开了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请问主要会议精神有哪些?
局长:8月14日,省政府组织召开了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会议,市政府也召开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信访局七部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集中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中央的政策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具体部署,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要以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随意调整农民承包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为重点,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起依法维护农民群众土地权益的长效机制,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决解决违反国家土地承包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问题,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的现象蔓延。要通过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达到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得到切实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土地纠纷调处能力得到切实提高,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得到切实加强,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的突出问题得到切实遏制、基层干部作风得到切实改进的总体目标。
2、主持人:在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工作中,我市下一步重点要做好哪几方面的工作?
局长:下一步我们要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我省《实施办法》为重点,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争取在2007年底前,未开展延包工作的村组全部完成延包工作,能够确地到户的村全部落实“五到户”。
二是以规范引导为重点,切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农村承包土地流转行为,确保流转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
三是以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重点,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对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省委省政府将组织专门督导检查。
四是以清理整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为重点,切实遏制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行为。要认真开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占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杜绝乱批滥占耕地、浪费土地资源和补偿安置不到位等损害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的行为。
五是以强化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为重点,切实提高农村土地纠纷调处能力。探索建立由农业、纪检监察和司法等多部门参与,以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机制。
六是以普法教育为重点,切实改进基层干部的工作作风。充分利用一切手段,切实搞好普法教育,重点宣传贯彻《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3、主持人:不少群众来电咨询新增人口土地问题,请问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局长:二轮承包期内,下列几种渠道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依法开垦和复垦的新增耕地。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承包地”,包括耕地、草地和林地。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发包方应当接受,并按照规定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解决承包期内出现的人地矛盾。
(4)采取土地流转的形式解决。土地流转的主体应是原承包方,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4、主持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实施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这也是当前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请问具体的内容是什么?
局长:《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①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③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④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5、主持人:当前,有不少群众来电咨询《土地经营权证书》问题,请问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有怎样的规定,其目的或意义是什么?
局长: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在土地承包方面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政府对农民承包权的确认,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主要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9号),明确要求在2007年底前总体上完成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工作。本次换发补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工作的任务目标是,在全面完成调查摸底、核定承包面积、登记造册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实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00%落实到户。
6、主持人:最近,有上访群众反映:“户口在本村、常年在外打工分不到地”的问题,请问按照法律及政策规定应该怎么办?
局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有权享有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村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是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是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四是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从以上条件可以看出,本村出生,户口在本村未迁出,但是常年外出打工者,应当享有本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不应以任何名义剥夺该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
7、主持人:请问局长,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有哪些?
局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二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后一种方式只适用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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