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日政办发〔2007〕50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9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 重要性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是贯彻落实 《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 重要步骤,是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对于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建 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换发 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强有力措施,认 真抓好调查摸底、核定承包面积、登记造册等各项工作,切实做 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 户”。通过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推进农村 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和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 年的政策,切实赋 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认真贯彻落实 《农村土 地承包法》,确保农户土地承包期不到 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 承包地块没有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严格执行承包期内“增人 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不得借机收回农户承包地打乱重 分。要严格界定发包土地的范围,对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各类土 地,都应按照均田制的原则平均发包到户;机动地不得超过 5%, 不足 5%的不得再增加;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要严格“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界限,严禁将适宜家庭承包 的土地以 “四荒”地的形式进行发包,对适宜家庭承包的 “四荒” 地应优先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经营。
(二)依法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管理。因 地制宜地开展土地流转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完善合法有效的 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和登记备案制 度,提高流转合同签订率,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 展,推进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彻底清理和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各级要对本辖区的土地承包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对土地 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逐村进行检查。对承包期内随意收 回农户承包地、违背农民意愿和法定程序流转农户承包地、多留 机动地、继续实行“两田制”以及少数人以地谋私等群众反映强 烈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纠 正,逾期不纠正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认真清理有 关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村民代 表会议(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等,废止违背《农村土地承 包法》及省《实施办法》的不合法规定。
(四)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要依法建立健 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体系,不断完善纠纷调处机制, 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特别是对农民反映比较集中、涉及农民利益比较突出的案件,要 畅通信访渠道,加大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要有步骤、分阶段进 行,确保 2007年底以前完成换发补发经营权证工作。
第一阶段 (2007年 5月 31 日前):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市 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农业、信访、监察、国土资源、财 政、物价、司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 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也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 机构。各级要在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搞好人 员培训,使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和工作方法,确 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阶段(6月 1 日—6月 30 日):调查摸底,张榜公布。各 级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组,派驻各乡(镇)、村,进行逐户 调查摸底,核定农户土地承包面积,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 群众监督。张榜的同时,制定入户核对表,逐户核实。对核实无 误的,由农户签字认可;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解决,直至农户 签字认可。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土地承包原始资料保存 情况进行摸底核实,查漏补缺,确保原始资料完整。二是核实二轮土地承包情况,包括二轮土地延包的承包合同、承包地块的面 积和数量、四至界限、土地承包的共有人、土地承包变动、是否 属基本农田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 众无异议后,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造册,及时上报乡镇政 府,作为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 要作好记录,并及时核实、答复。
第三阶段(7 月 1 日—9月 30 日):补签合同,核实确认。 对未签订合同的进行补签,并根据土地承包调查摸底情况和合同 补签情况,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基本数据录入微机。录入完成后, 上报县级主管部门进行数据处理,建立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对 录入微机的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再逐一返还农户核对并签 字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要及时纠正。核对工作结束后,再将修 定后的基础数据存入微机,作为换发补发经营权证的最终依据。
第四阶段(10月 1 日—11月 30 日):证书打印,发证到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打印工作由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证到 户工作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直接发送到户。领取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时,经办人和农户代表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发放登记表中签字盖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后, 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行作废,并由乡 (镇)政府收回, 统一交原发证机关,并加盖“作废”章后予以封存。
第五阶段(12月 1 日—12月 31 日):总结验收,规范管理。换发补发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进行全面的工作总结和自查自 纠,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出现矛盾要及时化解,切实做到让政 府放心、使群众满意。届时,市里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区县的换发 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进行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措施不当,导致发生恶性案件及群体性案件的,要严肃追究 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县要于 2007 年底前将证书换发补发工作形成书面材料 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此次换发补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省 农业厅统一组织印制,各区县要严格执行 “统一印制、分级发放、 微机打印”的规定,不得自行印制经营权证,也不得手工填写经 营权证书。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 10个方面的问题。
(一)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问题。一是二轮 土地延包中已经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 的相关规定办理,凡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 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 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 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未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规定换发新证。二是已完成二轮土地延包但未向农户发放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发新证。三是未进行二轮土地延包的,要 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 《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 延包工作,并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换发新证。四是二轮土地承 包后,因依法征收、征用、退耕还林等原因使承包土地面积发生 变动的,或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以及其 它原因使承包地发生变动的,要在换发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中据实变更。
(二)确权确地的基本依据问题。二轮土地承包时所签订的 承包合同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的原始凭据,凡有二轮承包合同 的,应作为换发补发新证的依据;对没有承包合同的,要坚持在 掌握二轮承包时的真实情况,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补签承包 合同;对个别二轮承包事实难以搞清的,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 粮食直补核定面积,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三)结婚、离婚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
1.承包期内,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 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次仍要 给其换发补发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在给原承包户换发的新经 营权证的“共有人”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 权。
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 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 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土地需要进行分割承包的, 应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划分承包土地的基础上,重新签 订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给其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3.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其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组织,如果在 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承包土地,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 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并按照前款办法换发新证,确 认其承包经营权。
(四)特殊人员土地承包权益的处理问题。原户口在本村的 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规定应颁发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3.已注 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五)整户迁出和消亡户承包土地的处理问题。1.如果承包 农户全体家庭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经 济组织要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 或者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除农户自愿放弃已承包的土地,发 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土地,本次换证要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农户自愿放弃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要与其签定书面协议,及时收回其承包土地用于土地调整或对新增人口进行发包。2.原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消亡的,村集体经 济组织要及时收回承包土地另行调整或者发包。
(六)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问题。自愿放弃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乡、村干部要给申请人 讲清政策,确认其明确政策后仍要自愿放弃的,由发包方法定代 表人在申请书上签字认可并由乡、村两级鉴证并加盖公章,严防 弄虚作假。凡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 法》的规定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七)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土地的处理问题。常年外出务工的 农户,其土地承包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应当依法向其颁发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外出农户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现在 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除有书面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外,村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预留机动地中给予解决,确认其土地承包经 营权。
(八)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土地的处理问题。承包农户自 愿分户,承包户家庭内部经协商一致,明确划分了原承包土地且 四至边界清楚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 同,分别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九)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起止时间问题。二轮土地承包 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起止时间应与 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保持一致;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不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起始时间应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保 持一致,截止时间顺延至 30年。
(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收费问题。颁发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除收取每本 10 元的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其 它任何费用,严禁借机变相搭车收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 本费支出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 作顺利进行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 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 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搞好人员 培训,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农 业、信访、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司法、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 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 要认真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采取强有力措 施,扎实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对部分重点村,要抽调有农村工 作经验、熟悉党的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驻村帮助工作,协调、化 解各种矛盾。
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市农 业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 作。各区县政府负责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区县农村土地承包 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经营权证的日常管理工作。乡 (镇)政府负责 经营权证申报材料的初审、登记等工作,搞好土地承包信息化数 据的搜集和整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要 依法及时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协助乡 (镇)政府和承包当事 人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领工作。区县对乡(镇)、乡(镇) 对村要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审批办法,市对县要制定 验收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切实加强对证书换发 补发工作的监督,确保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确保群众满 意。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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