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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日市农业局行风上线问答提纲
时间:2008-5-22 15:01:10 来源:日照农业网 作者: 编辑: 访问次数: 关闭

市农业局行风上线问答提纲
2007年12月1日
 
 
      1、主持人:近日,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第二次电视会议召开。我市也对农村土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市政府领导对这次会议的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请问孔局长,现阶段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及目标要求有哪些?
      孔局长:这次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专项治理工作的四类整改重点,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违法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的问题;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问题;非法征占耕地、非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及以租代征的问题;征地补偿费未足额到位、被截留、挪用、挥霍的问题。
      在治理农村土地突出问题过程中,要严格政策界限,做到“两个落实”,实现“两个杜绝”,达到“两个确保”的目标,即:坚决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坚决落实机动地不超过5%的政策规定,杜绝出台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有关政策的文件项目,杜绝强行圈占农户承包地行为的发生,确保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确保土地补偿费按时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
      具体工作中,对于将机动地长期发包的,要依法变更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一次性收取全部承包费难以退还、导致合同不能变更的,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在充分尊重绝大多数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对没有实行二轮土地延包、土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大、矛盾比较突出的村,要依法实行二轮土地延包;对虽没有实行二轮延包,但土地分配比较均匀、又被大多数群众认可的,要尊重群众意愿,尽量保持稳定,并依法确权到户,完善手续,签订合同,颁发证书。同时,对已完成任务的地方,要认真开展一次“回头看”活动,确保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主持人:当前,省政府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换发补发工作有明确要求,请问孔局长,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有怎样的规定?
 
      孔局长: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在土地承包方面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政府对农民承包权的确认,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主要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在2007年底前总体上完成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工作。本次换发补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工作的任务目标是,在全面完成调查摸底、核定承包面积、登记造册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实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00%落实到户。
 
      3、主持人:最近,有上访群众反映:“户口在本村、常年在外打工分不到地”的问题,请问孔局长,按照法律及政策规定应该怎么办?
 
      孔局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有权享有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村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是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是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四是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从以上条件可以看出,本村出生,户口在本村未迁出,但是常年外出打工者,应当享有本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不应以任何名义剥夺该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
 
      5、主持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实施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这也是当前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请问孔局长,具体的内容是什么?
 
      孔局长:《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①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③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④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6、主持人:不少群众来电咨询新增人口土地问题,请问孔局长,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孔局长:二轮承包期内,下列几种渠道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依法开垦和复垦的新增耕地。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承包地”,包括耕地、草地和林地。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发包方应当接受,并按照规定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解决承包期内出现的人地矛盾。
      (4)采取土地流转的形式解决。土地流转的主体应是原承包方,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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