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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市农业局行风上线问答提纲
时间:2008-5-22 15:01:10 来源:日照农业网 作者: 编辑: 访问次数: 关闭

 
市农业局行风上线问答提纲
2008年1月1日
 
 
 
 
 
       1、主持人:今天是2008年元旦,行风在线节目组祝广大听众元旦快乐。2007年12月22日至23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请问孔局长,在岁末年初,中央召开的这次农村工作会议有哪些主要精神?
 
       孔局长:首先借行风在线节目祝广大的农民朋友节日快乐。在新的一年里,市农业局全体干部职工将一如既往地情系“三农”,服务“三农”,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最近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回顾总结了过去5年的农业农村工作,重点研究了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安排部署了2008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农业农村工作。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讨论稿)》。会议指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做好的六项工作:
       一是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大幅度增加农业农村投入。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二是努力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积极促进农民增收。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三是突出抓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农业生产条件。狠抓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加快沃土工程实施步伐。四是强化农业科技和人才支撑,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五是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力度,在普遍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增加农村沼气投入,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六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断深化农村改革。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2、主持人:当前,省政府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换发补发工作有明确要求,请问孔局长,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有怎样的规定?
 
       孔局长: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在土地承包方面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政府对农民承包权的确认,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主要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省政府制订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指出本次换发、补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工作的任务目标是,在全面完成调查摸底、核定承包面积、登记造册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实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00%落实到户。
 
       3、主持人:请问孔局长,《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保护?
 
       孔局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主持人:最近,有上访群众反映:“户口在本村、常年在外打工分不到地”的问题,请问孔局长,按照法律及政策规定应该怎么办?
 
       孔局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有权享有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村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是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是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四是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从以上条件可以看出,本村出生,户口在本村未迁出,但是常年外出打工者,应当享有本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不应以任何名义剥夺该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
 
       5、主持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实施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这也是当前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请问孔局长,具体的内容是什么?
 
       孔局长:《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①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③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④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6、主持人:不少群众来电咨询新增人口土地问题,请问孔局长,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孔局长:二轮承包期内,下列几种渠道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依法开垦和复垦的新增耕地。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承包地”,包括耕地、草地和林地。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发包方应当接受,并按照规定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解决承包期内出现的人地矛盾。
       (4)采取土地流转的形式解决。土地流转的主体应是原承包方,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7、主持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农民的合法负担。请问牟局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孔局长:村级“一事一议”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项目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项目受益人口中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不得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即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筹劳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非劳动力年龄段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严禁违反规定向非劳动力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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