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行风上线问答提纲
2008年3月1日
1、主持人:金鼠贺岁,鼠年吉祥。行风在线节目组向全市人民拜年了。在新的一年里,每月的1日仍然是市农业局上线时间。今天,我们请到了市农业局的孔局长。孔局长,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将关注焦点锁定在“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上,请问,具体都有那些内容?
孔局长:在这里通过《行风在线》给广大的农民朋友拜个晚年,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农业丰产丰收,家庭和谐美满,生活富足安康。2008年的中央1号文件,是2004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连续第5年锁定“三农”问题,也将是改革开放以来第10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中央“1号文件”。《意见》共有八个部分,其中七个部分是讲农业基础建设和农村基础工作,这是文件的核心内容,也是文件的主题。主要政策措施可概括为“五个坚持、三个明显高于、三个调整、三个继续加大、三个提高和三个大幅度”。
“五个坚持”,就是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坚持统筹城乡发展,不断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坚持多予少取放活,不断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坚持市场取向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坚持改善民生,不断解决农民生产生活最迫切的实际问题。
“三个明显高于”,就是2008年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
“三个调整”,就是调整耕地占用税使用方向,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使用范围,各地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支出,要确定部分资金用于乡村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调整涉农项目配套政策,国家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生态建设等公益性强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减少或取消县及县以下配套。
“三个继续加大”,就是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实施粮食战略工程,继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集中建设粮食核心产区,开发一批粮食后备产区;继续加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免费强制免疫,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
“三个提高”,就是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中小学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经费补助标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国家补助标准,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
“三个大幅度”,就是大幅度增加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大幅度增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投入,大幅度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地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历史债务的支持投入。
2、主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政府及社会的支持。请问孔局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孔局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
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3、主持人: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请问孔局长,在发展思路上,应正确把握的原则有哪些?
孔局长: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民加入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改变家庭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不改变家庭财产关系。二是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合作组织要以产业为基础、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和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并不断扩大规模,带动农户。三是坚持 “民办、民管、民受益”。合作组织必须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农民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各种合作,民主管理事务,通过无偿或低偿服务、保护价收购、盈余返还等办法,让成员充分享受合作利益。四是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合作组织要积极组织成员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通过创建品牌、质量安全、加工包装、市场开拓等提升产业,提高经济效益,不断促进成员增收,带动更多的农民共同致富。
4、主持人:请问孔局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孔局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经济权益和民主权益:
(1)经济权益。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对出资的支配权利。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如实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并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③获得相应的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本质是来源于其成员向合作社提供的产品或者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2)民主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调的民主是指成员主体地位的平等,具体包括执行权、决定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去年7月1日起实施。请问孔局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孔局长:农村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确立了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也因此确立。但是,由于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农户在商品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难,因此,组织起来共同面对市场风险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散经营的农民的必然选择。其中,受到农民群众普遍欢迎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组织形式,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在市场竞争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运行不规范、组织和成员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对此,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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